近日,我省印發《關于省政府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現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省級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各級行政機關承擔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省政府規章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備案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省級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通知》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